武航發(fā)行[2015]23號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
為切實保障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增進職工的身心健康,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現就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頒布,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職工的關心和愛護,是保障職工身心健康、調養(yǎng)生機、激勵工作干勁、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升職工工作幸福感,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營造健康和諧的企業(yè)環(huán)境。各單位要提高認識,注重勞逸結合,處理好工作和休息的矛盾,充分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落實。
二、建設施工企業(yè)生產經營任務重、工期緊、季節(jié)性強、突擊性大、工作連續(xù),集團公司經勞動行政部門許可,對需要連續(xù)作業(yè)的項目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對領導人員、部門人員、外勤人員、司機等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單位和個人要結合兩種工時制的特點和工時要求,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在保證生產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統(tǒng)籌、合理安排年休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要充分利用項目中斷間歇期、項目完工銜接期安排年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要在充分掌握工作規(guī)律,合理預測工作動態(tài),安排好替代人員,保持通訊暢通的前提下,選擇工作突擊性低的時期內安排年休。
三、職工休年休假可由職工個人提出,也可由所在單位提出。職工個人提出休假,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申請,按工作隸屬關系經集團子分公司級部門以上領導批準、集團子分公司級勞動人事部門核定后,方可年休,休假完畢后應按時回單位報到銷假;如因工作需要未批準職工年休申請,應在當年度內另行安排時間休滿規(guī)定天數,如當年度內仍無法安排的,須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安排年休完畢。單位提出安排職工休假是由集團子分公司級勞動人事、工會等部門,對當年度應休未休職工提出休假要求,與職工所在單位或部門領導及職工本人商議后安排年休,如職工因本人原因放棄年休,須書面說明原因。單位出資組織職工療養(yǎng)、旅游等休息活動天數計入年休假假期。
四、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按照規(guī)定標準休假,做到勞逸結合,以充沛的精力、健康的體魄,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總部部門負責人、子分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年休假,由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批準;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年休假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
五、各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要建立本單位職工年休假管理臺帳,及時登記職工應休假天數、己休假天數、起止時間、未休假天數等記錄,按季度統(tǒng)計后,會同工會及職工所在單位或部門向未休假職工提出休假要求,做到應休盡休。同時加強勞動紀律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對未經批準擅自離崗、休假逾期未歸者,按曠工處理。
六、各級勞動人事部門要做好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宣傳解釋、天數核定、申請審批、考勤記錄、臺賬統(tǒng)計、督促檢查等工作;各級工會組織要配合勞動人事部門做好宣傳解釋、督促檢查等工作,切實維護好職工權益。
附件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附件2、《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武漢航空港集團發(fā)展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5日
附件1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自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該條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號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fā)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xié)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jiān)督檢查用人單位執(zhí)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zhí)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歷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